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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子晚报讯(记者 张建波)钱某系江阴一大型保险公司保险销售总监与团队负责人。2020年9月20日,徐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时,车辆前部撞到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钱某。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徐某负全部责任,钱某无责任,但因为对误工费的金额达不成一致,最终事情闹上了法庭。
钱某认为,因交通事故造成他误工减少的收入,应按照100万元/年计算,并据此主张误工费损失为333081元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,钱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,交易明细显示他2019年收入近百万、2020年收入近六十万元。江阴法院判决,钱某主张的误工费按照2020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金融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,每年为160386元,确认钱某误工费为53462元。
判决后,钱某不服,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近日,无锡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案件审理法官受访时称,该案中,根据钱某提交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、代理合同以及个人陈述,显示其收入均来自于其作为保险销售团队负责人的团队业绩提成,并非固定收入,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不会导致整个销售团队工作停滞,对此钱某受伤后个人账户中仍有收入入账即可印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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