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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更好服务和保障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,省高级人民法院锚定我省“3815”战略发展目标,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,出台二十条措施(简称《措施》),着力服务互联互通国际大通道建设,营造一流营商环境,保护特色优势产业竞争力,助推与周边国家的人文交流合作,筑牢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,保障各族群众共创共享发展成果。
《措施》覆盖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知识产权、环境资源、涉外法律研究、法治宣传等各个领域,贯穿“立审执”全流程。
着眼互联互通国际大通道建设,《措施》积极畅通立案诉服绿色通道。对涉大通道建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和申请,一律接收诉状,当场登记立案;妥善为境外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,确保身份验证、视频见证、网上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。严厉打击破坏大通道建设犯罪,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,让中外市场主体安心投资、放心经营。妥善化解涉大通道建设经济纠纷,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促进大通道项目建设顺利开展。实质化解涉大通道建设行政争议。全面提升涉大通道建设案件执行效果,切实加大涉大通道建设案件的执行力度,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,降低大通道建设投资经营风险。
《措施》着力营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,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,提供普惠均等、便捷高效、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。依法保障跨境贸易,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、跨境投资并购、融资担保、电子商务等纠纷,积极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形式发展。大力加强“国门法庭”磨憨法庭建设,助力中国老挝磨憨—磨丁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。使用多国语言发布云南法院裁判的涉外典型案例,为南亚、东南亚国家法院及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律提供参考,增进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。
《措施》重点保护特色优势产业竞争力,服务创新型云南建设。聚焦云南在高原特色农业、新材料、生物医药、精细化工等领域的创新研发,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品质提升,强化云南传统文化、民族民间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,充分发挥全省155个旅游巡回法庭和审判点的功能,倡导非诉讼方式妥善化解旅游合同纠纷,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。
《措施》着力助推与周边国家的人文交流合作,深化涉外司法研究与交流合作,提升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。支持昆明、临沧中央法务区建设,加强昆明中院“南亚东南亚法律研究中心”、临沧中院“涉外涉边法律法规研究工作室”、“中国—东盟国家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临沧工作站”、“中缅瑞丽—木姐国际司法合作示范区”、瑞丽市法院涉外审判庭等建设,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法律服务、法治研究等机制,探索涉外司法交流合作新路径。
为助力筑牢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,《措施》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、加强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发力,推动构建以特色法庭为支撑的全省法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。细化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、生物基因资源库、自然公园、生物种群关键栖息地等方面措施,有效保护云南生物多样性。依法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和境外废物犯罪,维护国家生态安全、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。
此外,《措施》还从依法服务乡村振兴、促进民族团结、严惩跨境犯罪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、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、积极投入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,保障各族群众共创共享发展成果。深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,增强全民法治意识。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体系,积极推动“无讼”乡村、社区建设,大力开展“枫桥式人民法庭”创建活动,将人民法庭定分止争、促进和谐的职能嵌入基层治理新格局中。(云南网通讯员杨帆杨俊杰记者陈晓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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